章程

第二十八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

1、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。

2、请假累计超过四天者要重训。

3、军训不合格者要重训。

4、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。

5、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年度的学生军训。